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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舒服或痛就算

蘋果日報 2007/02/01

去年十二月《教育基本法》納入「零體罰」條文,但體罰定義不明,
教育部昨定義為教學過程實施懲罰,讓學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,包含
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,只要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的方式
,不論是教師施加,像是毆打、鞭打、打耳光、打手心、打臀部等行
為,或是教師命令學生自行為之,如交互蹲跳,都算體罰。

教育部訓委會常委柯慧貞舉例,學生被罵豬、笨或被罰掃廁所,只要
造成不舒服都可能算體罰,六月前再和全教會共商施行細則,明確規
範體罰定義;過去教師體罰傷害學生身心會被記小過,現修正為只要
體罰就會懲處,懲處方式尚未定。

全教會副理事長楊秀碧說,體罰定義應明列「絕對禁止」及「可以做」
部分,中間模糊地帶不宜定義。全國家長聯盟理事長蕭慧英則指體罰定
義不清楚,如「不舒服」的空間就無限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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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樣的...

這樣的標準要教育現場的老師們如何管教學生?
現在的學生不比以往
只要學生喊一句"我不舒服"
那老師就要被告上法院了嗎?
請問要如何證明學生是真的不舒服還是假的不舒服?

要老師不要體罰
怎麼不叫家長也不准體罰呢?
應該要一視同仁啊!怎麼可以雙重標準?

那些"政治家"只會說些不著邊際、不負責任、不切實際的話
拜託哪個人去教學現場當個一天的"教育家"試試

What the hell do these people want??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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